高血压3级看守所不收,判决生效后会强制送监狱吗?
我有高血压3级,之前在看守所时因为这个病看守所没收。现在判决要生效了,我特别担心会不会被强制送到监狱去,我这身体实在怕扛不住,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我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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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对于患有高血压3级这种较为严重疾病的情况,涉及到的是法律上关于罪犯收押和执行刑罚时的特殊考量,也就是对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与刑罚执行之间关系的规定。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实际情况中,高血压3级一般被认为是较为严重的疾病。当看守所因为高血压3级不收人时,通常意味着该病情已经达到了可能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程度。在判决生效后,是否会强制送监狱需要进行综合判断。 监狱在收押罪犯时,会按照相关规定对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如果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罪犯患有高血压3级且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同时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危害社会,那么就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不会强制送进监狱。但是,如果检查后发现虽然患有高血压3级,但经过评估认为可以在监狱的医疗条件下进行治疗和管控,或者存在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那么就可能会被强制送进监狱执行刑罚。 总之,判决生效后是否会强制送监狱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这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诊断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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