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哪些行为属于骗取医保?
在我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以下行为骗取医保基金,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是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骗保行为。比如,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维护公民健康权益。而这种诱导、虚假就医等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另外,定点医药机构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支付,也属于骗保。这就好比商家没有提供真实的商品或服务,却开了发票收钱一样。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参保人员也可能存在骗保行为。例如,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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