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这些规定的解除行为即为非法解除。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首先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此规定操作,就属于非法解除。 其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处于特殊保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非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再者,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解除也为非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如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若不满足这些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就不合法。 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反过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样属于非法解除。 当遇到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总之,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面对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