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
我前几天在商场逛街时,突然被商场保安拦住,说怀疑我偷东西,然后没经过我同意就搜了我的身体。我想知道他们这种非法搜查我身体的行为,到底侵犯了我什么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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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主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这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直接违反了宪法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 人格尊严权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往往会让公民感觉到自己的尊严被践踏,名誉可能受到损害。《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非法搜查这种行为可能会给被搜查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压力,对其人格尊严造成侵害。 如果遇到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情况,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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