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代理词是怎样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代理词是在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的案件中,诉讼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用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下面从其基本内容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代理词通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前言部分主要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依据,以及接受委托后的工作情况等。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部分,需要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论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中,需要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信息网络传播权,通俗来讲,就是权利人享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该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在正文论述中,要详细阐述被告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事实。比如,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作品。同时,要分析被告的主观过错,比如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也要在代理词中明确说明。损失可能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如因侵权导致的作品销售减少等;也可能包括间接损失,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尾部一般是代理人对案件的总结和请求。总结部分要简要概括代理意见的要点,请求部分则要明确提出希望法庭作出的判决结果,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总之,撰写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代理词需要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清晰、有力地表达当事人的诉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