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实务中遗嘱有哪些形式?


在继承法律实务里,遗嘱形式多样且都有明确法律规定。 首先是自书遗嘱。它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意味着遗嘱的全部内容都要由遗嘱人自己手写,不能打印或让他人代写,并且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写清楚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比如老张自己用笔写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最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 其次是代书遗嘱。当遗嘱人自己无法书写或者书写有困难时,可以请他人代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例如老李不识字,他找了老王代书遗嘱,同时还找了老张和老赵作为见证人,最后老李、老王、老张和老赵都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这样的遗嘱就是有效的代书遗嘱。不过,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也是常见的形式之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比如遗嘱人用电脑打印好遗嘱内容,然后有两个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日期,这份打印遗嘱就是合法有效的。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受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比如遗嘱人通过录像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同时有两个见证人在画面中出现并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日期,这样的录音录像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设立的遗嘱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在突发疾病生命垂危时,遗嘱人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但如果之后病情好转,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最后是公证遗嘱。它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虽然之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实施后,取消了这一规定,各种遗嘱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自己的意愿能够得到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