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工作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能算工伤吗?


在探讨外出工作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能否认定为工伤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工伤的定义。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对于外出工作这种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有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因为工作需要外出,在这期间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是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这里需要重点解释一下“因工外出期间”和“工作原因”。“因工外出期间”指的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比如,公司派你去外地出差洽谈业务,从你离开公司所在地开始,到完成任务返回公司所在地这段时间,都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原因”则强调伤害与工作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像你在外出洽谈业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或者在拜访客户时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就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情况。 不过,并不是所有外出工作时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都能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例如,你在完成工作任务后,自行去旅游景点游玩时受伤,这就不属于因工作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材料。 总之,外出工作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因工作原因,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