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与雇佣劳务关系伤害补偿是怎样的?


在我国,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与雇佣劳务关系伤害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和补偿方式。 首先来看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适用该条例。工伤认定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也就是说,当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要确定这个伤害是不是工伤,就需要经过专门的认定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伤残津贴等。具体的待遇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等因素确定。 接下来看雇佣劳务关系伤害补偿。雇佣劳务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它和劳动关系不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劳务合同建立关系。 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要根据双方在伤害事件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是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有过错,比如没有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工作,那么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是接受劳务一方存在过错,比如提供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那么接受劳务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和雇佣劳务关系伤害补偿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处理方式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