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土地征用的程序及补偿是怎样的?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在内蒙古,土地征用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补偿规定。 首先,关于土地征用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步是拟定征地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步是审查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是公告。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这一步是为了让被征地的农民了解征地的相关信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第四步是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五步是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六步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然后,关于土地征用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内蒙古,不同地区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通过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同时,被征地农民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