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从法律角度来看,当案件不符合法定管辖规则时,当事人就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管辖规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情形下可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首先是级别管辖方面。级别管辖是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如果一个案件本应由上级法院管辖,却被下级法院受理,或者本应由下级法院管辖,却被上级法院受理,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一些重大的涉外案件,按照规定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次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等。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起诉,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特殊地域管辖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比如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或者原告起诉的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被告同样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A地履行,但乙却在B地法院起诉甲,此时甲就可以以B地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 此外,专属管辖也是一个重要方面。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后,协议管辖也会涉及管辖权异议问题。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上述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