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法院通知要开庭了,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想了解下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免错过时机影响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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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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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该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里提到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要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需要在这十五天的答辩期内进行。 不过呢,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能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期间耽误和顺延的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经法院准许后,就可以在顺延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另外,如果案件进入到二审阶段,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因为管辖权异议主要是在一审答辩期内解决管辖问题。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即便到了二审,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 总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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