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法院通知我参加诉讼。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但是我不知道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我担心提晚了会不被受理,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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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再提出的,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不过,如果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即便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法院也会依职权进行审查。例如,属于不动产纠纷的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果案件被错误地受理在其他法院,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发现后也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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