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有个官司,感觉法院可能没有管辖权。但我不知道该在什么时候提出管辖异议,是开庭前,还是开庭后也能提?要是提晚了会不会就没用了?想了解一下法律规定的提出管辖异议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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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从而向法院提出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提交答辩状期间”,通常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这个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程序。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法院一般就不会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了。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没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继续审查管辖异议。但这种特殊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并且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正当事由。所以,当事人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定要及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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