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法人的询问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单位违法的事情,相关部门对单位法人进行了询问。我不太清楚,这种对单位法人的询问记录,能不能算作是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呢?我想了解下这里面的法律界定,这对后续事情的处理很关键。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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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这个概念。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人就其被指控的违法行为,向执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的说明和辩解。简单来说,就是违法的人对自己做的事怎么看,是承认、解释,还是反驳指控。


对于单位来说,单位法人是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在很多情况下,单位法人可以代表单位表达意志和态度。当执法机关对单位法人进行询问时,如果单位法人是在就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陈述,比如说明事情的经过、原因等,或者对指控进行申辩,提出单位不构成违法或者情节较轻等理由,那么这种询问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单位作为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单位法人作为单位的代表,其在询问过程中的陈述和申辩,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被视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行使。


然而,并不是所有对单位法人的询问都能直接等同于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如果单位法人的回答只是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者没有涉及到对违法行为的实质性陈述和申辩内容,那就不能算。同时,如果单位法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受到威胁、强迫等非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也不能作为有效的陈述和申辩。所以,判断对单位法人的询问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要结合具体的询问内容、法人的表达意图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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