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单位能否作证?
最近遇到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一些证据方面的问题。想知道单位能不能像自然人一样在刑事诉讼中作证呢?具体是在什么法律规定里明确了这个事儿,以及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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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作证。 首先,从证人的本质属性来看,证人是通过自身的感知能力来了解案件情况的。而单位作为一种组织机构,它本身并不具有像自然人那样直接感知事物的能力。例如,单位无法像人一样用眼睛看、用耳朵听、用大脑去记忆具体的案件细节。 其次,从法律条文规定方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里强调的是“人”,也就是自然人。 再者,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进一步明确了证人证言是基于自然人的陈述。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这与刑事诉讼的规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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