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哪些疑难问题?

我买了份保险,合同条款看着挺复杂的,有些地方不太明白。比如理赔条件、免责条款啥的,感觉里面门道很多。想了解下保险合同一般会存在哪些疑难问题,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避免后续出现纠纷。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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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实际运用中常常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些常见的方面。


首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保险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险合同通常是书面合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口头约定也可能具有一定效力。不过,为了避免纠纷,保险合同一般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其次是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而免责条款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可能对投保人不生效。


再者是保险理赔问题。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在理赔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争议。比如,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如认为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不合理,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实告知义务也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意味着投保人如果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重要信息,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理赔结果。


最后,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也可能引发疑难问题。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等。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而保险合同的解除则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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