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保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在探讨夫妻离婚时保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时,需要根据保险的不同类型以及购买、缴费等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 对于保险来说,不同类型的保险情况不同。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等具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这类保险在婚姻期间所产生的收益,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资金投入获得的收益,类似于投资收益。如果在离婚时,保险还在缴费期,那么已缴纳的保费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以协商退保,将退还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也可以协商由一方继续持有保险,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一些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如果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并缴纳保费,或者是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且指定了明确受益人的,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这类保险主要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过,如果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对方购买了人身保险,且没有明确约定该保险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分割问题。例如,夫妻一方为另一方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在离婚时,可能需要考虑已缴纳保费的来源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另外,如果是养老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时保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保险的具体类型、购买时间、缴费情况以及受益人的指定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