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保险人精神失常自杀,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我给自己买了份保险,现在我因为精神方面的问题自杀了。我家人担心保险公司会因此免责不赔偿,想了解下在这种被保险人精神失常自杀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到底能不能免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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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自杀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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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被保险人精神失常自杀,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被保险人就是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而自杀指的是故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对于一般的自杀情况,保险法会有特殊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俗来讲,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精神失常的被保险人如果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属于这种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并且当时是精神失常,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不能免责,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意识到自己自杀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其自杀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故意行为。 而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虽然是精神失常但无法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保险公司通常可以免责,但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要是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年,不管被保险人自杀时是否精神失常,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一般都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为经过较长时间,自杀的可能性相对降低,保险合同的风险在合理范围内。 总之,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免责,关键在于被保险人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的时间。在实际情况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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