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集团公司之间借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所在的集团公司内部,有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行为,并且涉及利息。我不太清楚这种集团公司之间借款产生的利息,在增值税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缴纳的话依据是什么,不缴纳又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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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利息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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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集团公司之间借款利息增值税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简单来说,就是对企业经营中增值的部分进行征税。 对于集团公司之间借款利息的增值税问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规定,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在这个时间段内,如果集团公司之间是无偿借款,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而如果是有偿借款,也就是有利息的借款,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 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的征收率。不过,若符合统借统还业务的条件,即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以及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免征增值税。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虽然财税〔2019〕20 号文件到期,但目前并无新的明确文件表明政策变化。在实务中,对于集团内无偿借贷是否延续免税政策,需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和后续政策规定。若当地税务机关未明确延续免税政策,从税法原理和增值税规定来看,无偿借贷可能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偿借款若不符合统借统还条件,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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