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是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而制定的办法。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是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这里的年度报告公示期限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如果没有在这个时间段内报送,就可能被列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是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若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就会被列入异常名录。 三是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举报处理等方式核实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就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在实地核查中,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确实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该企业并未在此经营且无法联系到企业相关人员的,也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会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比如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会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有相应规定,如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