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际结算方式中具有融资作用的有哪几种?

我在做国际贸易业务,涉及到国际结算。我想了解一下,在众多国际结算方式里,哪些是具有融资作用的呢?我希望能利用这些结算方式在业务中获取一定的资金支持,降低资金周转压力,所以特别想弄清楚具体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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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结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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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方式是指在国际间办理货币收付以清算国与国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其中具有融资作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在信用证结算中,对出口商而言,可凭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即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为了生产或采购出口货物,可将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备货。对进口商来说,在开证行提供的授信额度内,可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提货,待货物销售后再付款给开证行。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它为信用证业务提供了国际通行的规则和标准,保障了信用证结算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其次是托收结算方式。托收是指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然后开立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托收结算中,出口商可进行出口托收押汇,即出口商在委托托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虽然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托收的统一法律,但在实践中遵循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该规则规范了托收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最后是保理业务。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可立即获得资金融通,加快资金周转。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为保理业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保障了保理业务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信用证、托收和保理等国际结算方式都具有融资作用,不同的结算方式适用于不同的贸易场景和企业需求。企业在选择时,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风险、成本等因素,以充分发挥这些结算方式的融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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