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时,遇到些纠纷想走行政诉讼途径,但对《行政诉讼法》不太了解,特别是关于它的若干问题解释。比如哪些情况能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流程在这些解释里有啥特别规定等,希望能有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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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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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是对行政诉讼中各类具体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和界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适用法律。 首先,关于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里明确了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比如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对申请逾期不答复等不作为行为,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其次,在诉讼主体方面。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原告和被告的资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对于被告,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再者,关于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在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经过复议的案件,也有相应的管辖规定。 最后,在证据规则上。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些解释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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