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二百一十五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刑法二百一十五条相关的司法解释内容。我在查阅法律条文时看到了这一条,但对它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情况不太明白,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它涉及到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场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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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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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司法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这个罪名的含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指的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注册商标标识”,简单来说,就是带有商标图案等标志的物品,像商标纸、商标的包装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是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除了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数量和数额要求外,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等。对于构成该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指的是比“情节严重”程度更重的情形,比如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给商标权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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