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主要是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保护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首先,解释对文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文物是指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本解释所称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可移动文物是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其次,对于一些常见的妨害文物管理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对于走私文物罪,解释明确了如何认定“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文物的等级、类别等进行判断。对于故意损毁文物罪,解释规定了“严重损毁”的认定标准,这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再者,对于盗窃文物的行为也有相关规定。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多次盗窃文物或者盗窃文物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也会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此外,解释还对单位实施文物犯罪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单位实施走私文物、故意损毁文物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该解释对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适用依据,对于保护国家文物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文物安全和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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