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我想知道最高法对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具体内容。我担心自己或者身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相关法律,也想了解遇到这类情况该怎么处理,所以想详细了解这个解释里到底规定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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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恐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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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下面为您详细解读其主要内容。 首先,该解释对“虚假恐怖信息”进行了明确界定。所谓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通俗来讲,就是那些会让大家感到害怕、担心公共安全受到威胁,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消息。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解释也明确了入罪标准。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就是说,只要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导致了上述这些情况的发生,就可能构成犯罪。 在量刑方面,《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第三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而第四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如果明知他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且达到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也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这就提醒大家,不要轻易传播一些未经证实的恐怖信息,否则可能会成为犯罪的共犯。 总的来说,这个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广大公民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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