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哪些内容?
我想知道最高法对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具体内容。我担心自己或者身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相关法律,也想了解遇到这类情况该怎么处理,所以想详细了解这个解释里到底规定了些什么。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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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下面为您详细解读其主要内容。
首先,该解释对“虚假恐怖信息”进行了明确界定。所谓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通俗来讲,就是那些会让大家感到害怕、担心公共安全受到威胁,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消息。
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解释也明确了入罪标准。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就是说,只要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导致了上述这些情况的发生,就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