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十九条怎么释义?
我结婚后和伴侣想对财产做些约定,听说新婚姻法第十九条和财产约定有关,但我看不懂法条。我就想知道这一条到底啥意思,对我和伴侣约定财产有啥影响,该怎么依据这条来做合理的财产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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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原《婚姻法》废止,相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对应原《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这些归属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可以自己商量,结婚后赚的钱、婚前的财产怎么分配。比如,夫妻可以约定婚后两人的工资收入各自归自己所有,这就是部分各自所有的约定;也可以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夫妻共同所有。 其次,这个约定对夫妻双方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旦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财产约定,就都要遵守这个约定。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这个约定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夫妻约定婚后一方的经营收益归该方个人所有,结果另一方私自将这笔收益用于自己的消费,那么拥有收益权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再者,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这意味着,当夫妻有这样的财产约定时,如果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那么夫妻一方的债务就只能用他自己的财产来偿还。比如,丈夫和妻子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丈夫在外面借了钱,债权人知道他们的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就只能找丈夫还钱,不能找妻子还钱。 总的来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给予了夫妻在财产方面很大的自主决定权,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来明确财产归属,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夫妻在进行财产约定时,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确保约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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