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吗

我生病医疗期满了,可身体还是不好没办法工作,公司好像有解除合同的意思。我想知道要是公司真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会不会给我经济补偿金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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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不能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叫医疗期,简单讲就是劳动者因为生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段时间。比如,一个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员工,医疗期就是三个月 ;要是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医疗期就是六个月。这是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当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比如工作3年,就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此外,如果劳动者是患重病或绝症,除了经济补偿金,单位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相关概念: 医疗期: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 代通金: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而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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