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患病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有哪些权益与选择?

我现在生病了,身体不太好,工作上有些力不从心,担心和公司的劳动关系问题。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解除劳动关系,我具体有哪些权益可以保障,又有哪些选择可以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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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患病职工是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能够解除劳动合同;要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用人单位在一些情况下不得与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比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但如果劳动者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 要是劳动者在医疗期满以后,不能胜任以前的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调岗后的新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规解除与患病职工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相关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时长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3个月到24个月。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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