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法中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在刑事诉讼法里,污染环境罪具体的司法解释内容。我不太清楚在实际法律操作中,对于污染环境罪是如何定义、认定以及量刑的,想知道具体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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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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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法里,本身并没有直接对污染环境罪作出司法解释,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的定义。通俗来讲,污染环境罪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里的“有害物质”范围很广,像一些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都包含在内。 其次是认定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这些情形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关于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该司法解释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了规定,比如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相应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单位如果实施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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