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下面为你详细解读: ### 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 该解释第一条就对何种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做了说明。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比如,有些人在商场里无缘无故地砸毁店铺的商品,这种无事生非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此外,虽然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一般也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例如,两人在街头因不小心碰撞发生口角,一方借机大打出手,这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但如果是被撞的一方故意挑衅,那动手的一方行为性质的认定可能就会有所不同。 ### 具体情节的认定标准 解释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各项行为情节做了细化。如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再如,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对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解释也明确了不同金额及其他情形下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这些标准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寻衅滋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 共同犯罪及从宽处理情形 解释还规定了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同时,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弥补过错,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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