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想去法院起诉。听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和(二),但我不太清楚这两个解释到底讲了些什么,想了解下它们的具体内容,看看对我的案子有没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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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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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先说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它于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主要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制定。在该解释中,明确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比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同时,它还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它进一步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比如,在关于工资支付争议的问题上,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此外,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劳动争议处理进行了规定。例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些规定都大大方便了劳动者维权,让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更加规范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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