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后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并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所有约定都是有效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离婚协议中可能无效的约定。 首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这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其次,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这些权益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该约定是无效的。 再者,限制一方基本人身权利的约定无效。基本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像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再婚或者不得生育等,这些约定限制了公民的婚姻自由和生育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另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约定无效。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表面上的约定是合法的,但实际上是为了实现非法的目的。比如,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给一方,以达到逃避债务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最后,显失公平的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能被撤销。虽然显失公平的约定并不直接等同于无效,但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离婚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之,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约定合法、公平、合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