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流窜作案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是多久?

我朋友因为流窜作案被逮捕了,我特别担心他的情况。我想知道对于这种流窜作案的,在被逮捕之后,法律规定的侦查期限是多长时间呢?会不会因为是流窜作案就侦查很久,一直没有个结果啊?我就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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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窜作案
  • #侦查期限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于流窜作案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流窜作案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初是两个月,如果案件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总共可达三个月。 但是,对于流窜作案这类可能涉及多地多起犯罪的案件,如果具有某些特定情形,侦查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流窜作案案件,在前面三个月的基础上,还能再延长两个月,达到五个月。 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即这种情况下,流窜作案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最长能达到七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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