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侦查羁押期限有哪些规定?

我有个朋友涉及一起刑事案件,现在处于侦查羁押阶段。我想了解下,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时间限制?会不会一直把人关着?这些期限的规定对案件的处理和嫌疑人的权益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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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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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况,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一般需要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工作,如果案情复杂,还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 如果案件属于特定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这里的特定重大复杂案件,往往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方面的案件。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这是考虑到这些案件的特殊性,侦查难度较大,所以给予了更长的侦查期限。 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是针对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案件,进一步给予了侦查机关更多的时间来完成侦查工作。 此外,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根据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侦查机关有足够的时间来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无限期羁押。如果侦查机关超过规定的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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