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申报30日内是否包括第30天?

我受了工伤,公司说要在30日内申报,我想知道这个30日内到底包不包括第30天呢?如果刚好第30天去申报,会不会算逾期呀?我很担心这个时间问题影响我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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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申报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中,对于“工伤申报30日内是否包括第30天”这一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法律上关于期间的计算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这就为我们理解“30日内”的范围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具体到工伤申报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的“30日内”在法律意义上是包括第30天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天内(含第30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申报期限的。 不过,如果第30天刚好是法定休假日,那么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应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作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在这一日申报也属于在规定的“30日内”申报。所以,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都要准确把握这个时间范围,确保工伤申报能够在合法的期限内完成,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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