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商业合作的事儿,涉及到行纪合同。我不太清楚行纪合同在法律上对于形式方面有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想知道它到底是不是要式合同,要是的话具体有哪些形式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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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具备这些特定形式,合同可能不成立或者无效。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例如,在一些常见的行纪活动中,行纪人和委托人可以通过口头约定,就委托事项、报酬等关键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生效。 在实际生活中,虽然行纪合同不要求特定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通常还是会选择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这样可以更清晰地记录合同的各项条款,便于双方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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