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结转下年扣除部分是否还需要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广宣费结转下年扣除部分是否需要调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广宣费的基本概念。广宣费,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广宣费结转下年扣除部分是否需要调整,关键在于后续年度的计算情况。在后续年度,企业需要重新计算当年可扣除的广宣费限额。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宣费加上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广宣费总和,没有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那么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部分可以在当年扣除,且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然而,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宣费加上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广宣费总和,超过了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则只能按照限额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例如,某企业第一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实际发生广宣费200万元,当年可扣除限额为1000×15% = 150万元,超过的50万元可以结转下年扣除。第二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2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宣费180万元,第二年可扣除限额为1200×15% = 180万元。此时,第一年结转过来的50万元可以在第二年扣除,且不需要调整。但如果第二年实际发生广宣费为200万元,那么第二年可扣除限额还是180万元,第一年结转的50万元只能扣除30万元,剩余20万元继续结转下年,同时可能要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广宣费结转下年扣除部分是否需要调整,要依据后续年度的销售(营业)收入和实际发生的广宣费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的限额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