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是否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今年在广告宣传上投入了不少费用,导致广告费支出超过了当年可扣除的标准。我想知道,这部分超出的广告费能不能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呢?这样对公司的财务压力会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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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广告费是可以按照一定规则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广告费扣除的基本概念。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可以在一定比例内扣除的。这里所说的符合条件,一般是指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当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了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出的部分就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有更优惠的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进行广告费扣除和结转时,要注意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可扣除金额和结转金额,并留存好相关的广告合同、发票等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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