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函文作为民事证据后,该函是否可诉?

我在一场民事官司里,对方把一份行政函文当作证据提交了。我就有点疑惑,这行政函文本身对我的权益有影响,它都成了民事证据了,我还能不能针对这个行政函文去提起诉讼呢?想弄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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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函文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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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行政函文作为民事证据后是否可诉这个问题时,需要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行政函文的性质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等等。简单来说,行政诉讼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接着看行政函文的性质。行政函文是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工作联系等的一种文书形式。有的行政函文只是一种告知、传达信息的文件,本身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可诉性。而有的行政函文,如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比如限制了当事人的某种权利,或者为当事人设定了某种义务,那么它就有可能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当行政函文作为民事证据时,这并不直接决定它是否可诉。关键还是要看该行政函文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范畴。如果该行政函文只是单纯作为一种证据来证明某个事实,而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那么通常情况下它是不可诉的。但如果该行政函文本身就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即便它被用作民事证据,当事人依然可以针对它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函文明确要求当事人停止某项经营活动,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即使它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也能就该函文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判断行政函文作为民事证据后是否可诉,核心在于看其是否为可诉的行政行为以及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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