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是否一样?
我想了解下,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感觉有点像,不太能分清。比如在处理一些市场监管事务时,行政机关的不同行为,怎样判断是超越职权还是滥用职权呢?它们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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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并不是一回事,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行政机关超越职权,通俗来讲,就是行政机关做了超出自己权力范围的事情。比如一个基层的市场监管所,它只有对一些小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但它却去对大型企业的重大违法事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处理,这就属于超越职权。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虽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但却不合理地使用了权力,违背了法律赋予该权力的目的。例如,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处罚时,明明企业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但却给予了最重的处罚,这就是滥用职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这说明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明确区分对待的。 超越职权的关键在于权力的“越界”,是对权力范围的突破。而滥用职权重点在于权力的“不当使用”,虽然在权力范围内,但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度等不符合法律本意。 在实际案例中,判断行政机关是超越职权还是滥用职权,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如果遇到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也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避免出现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况,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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