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由原告自愿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在探讨诉讼费由原告自愿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诉讼费的概念。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这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而对于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的约定是否有效,这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从法律原理上来说,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意思自治的权利,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这种约定通常是有效的。 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若发生诉讼,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这种约定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法院通常会尊重这种约定,认定其有效。 然而,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原告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约定,那么这种约定是可以被撤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如果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比如约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那么该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诉讼费由原告自愿承担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