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无效?


在探讨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无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看望孩子、和孩子接触交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自然的、法定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才会由法院依法中止。 而所谓的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通常是指在离婚等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另一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自己放弃探望子女的权利。但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这种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明确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权,这是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保障子女能够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教育。如果允许通过协议放弃探望权,那么就可能会损害子女的利益,也违背了法律设立探望权的初衷。 此外,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关爱是一种天然的情感和责任,不能通过协议来随意剥夺。即使一方签订了所谓放弃探望权的协议,从情感和道德层面来说,也很难真正割舍对子女的思念和关心。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签订协议时的想法和后来的实际感受可能会大不相同。 所以,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是无效的。就像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一方签订了这样的协议后又反悔,想要行使探望权,那么他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的。法院通常会支持其合理的诉求,保障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