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送达是由仲裁局提供吗?
我遇到了仲裁方面的事情,仲裁过程中需要进行公告送达。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仲裁公告送达是不是由仲裁局来提供呢?这对我的仲裁结果可能会有影响,所以很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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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程序里,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简单来说,就是当仲裁机构找不到受送达人,不能通过正常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把相关法律文书送到对方手里时,就会采用公告的形式告知对方。 从实际操作来讲,仲裁公告送达通常不是由仲裁局‘提供’。仲裁机构负责决定是否采用公告送达这种方式,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来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事宜。一般情况下,仲裁机构会在相关的媒体、报纸或者专门的公告平台上发布公告。不过,仲裁机构本身并不直接提供公告发布的载体,而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媒体等渠道来完成公告送达。 依据《仲裁法》以及相关仲裁规则,仲裁机构有责任保证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告送达的内容和方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要明确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内容、送达期限等。公告送达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限后,就视为已经送达。比如在常见的情况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所以,仲裁公告送达不是由仲裁局直接提供,而是仲裁局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借助其他合适的平台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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