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将甲委托保管的古董卖给丙,乙构成什么罪,是侵占罪吗?
我把自己的古董委托给乙保管,结果乙私自把我的古董卖给了丙。我想知道乙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怎么定性,是不是构成侵占罪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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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侵占罪。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侵占罪的概念。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别人把东西交给你保管,你却想把它变成自己的,而且不还给人家。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甲将古董委托给乙保管,乙就有义务妥善保管并在甲要求归还时及时返还。然而,乙却将古董卖给了丙,这明显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构成侵占罪,还需要满足“数额较大”和“拒不交还”这两个条件。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一般会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而“拒不交还”通常表现为,当甲向乙要求归还古董时,乙明确表示不还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 所以,如果乙私自卖古董的行为符合上述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甲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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