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取保了是好事还是坏事?


在检察院阶段获得取保候审,不能简单地定义为好事或者坏事,需要从不同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取保候审这个概念。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积极方面来看,在检察院阶段能获得取保候审,通常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些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审。所以,能够取保候审说明案件情况可能相对不是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不用被一直关押在看守所,有更多的自由去准备辩护、处理个人事务等,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然而,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也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定不会被判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而且,后续案件还是会按照法定程序继续进行,如果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依然会被判刑。 综上所述,在检察院取保不能简单判定是好事还是坏事,它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措施,犯罪嫌疑人仍需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等待最终的审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