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了就不用还债了吗?


在我国,破产并不意味着完全不用还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和债务清偿有明确规定。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有专门的管理人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管理人会接管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企业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在债务清偿方面,破产财产会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这意味着,只有在按照上述顺序依次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才会分配给股东等。但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就是说,普通债权人可能无法全额收回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不用还债了。只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不过,如果在破产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对于个人破产,我国目前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个人破产制度也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债务豁免和重新开始的机会。但同样不是简单地不用还债,而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清偿程序。 所以,破产并不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而是一种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解决债务问题的方式。它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债务人的合理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