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


破产并不意味着欠钱不用还了。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破产。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实在还不起钱了,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债务问题。 在我国,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根据该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有一系列的流程来处理债务。第一步是由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会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这就好比是先把债务人的“家底”搞清楚。 接着,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登记。债权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然后,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 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和变价后,会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的债务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偿还的。只有在按照顺序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才归债务人所有。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未能清偿的部分,债务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获得免责,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就一笔勾销了。而且,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此外,对于个人破产,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点。以深圳为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也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和清理,按照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在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后,如果符合条件,剩余的债务可以免除。但在考察期内,债务人需要遵守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如限制消费等。 综上所述,破产不是欠钱不用还,而是通过法律程序来公平地处理债务问题,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