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和挪用资金是数罪并罚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财务人员既用票据进行诈骗,又挪用了公司资金。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是会对他这两个行为数罪并罚,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方式呢?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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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票据诈骗和挪用资金这两种行为是否数罪并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比如有人通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骗取他人财物。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如果一个人既实施了票据诈骗行为,又实施了挪用资金行为,并且这两个行为相互独立,不存在牵连、吸收等关系,那么通常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例如,财务人员一方面通过伪造票据骗取公司客户的资金,另一方面又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这两个行为分别符合票据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就会数罪并罚。 然而,如果这两个行为存在某种关联,比如挪用资金是为了实施票据诈骗,那么可能会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说,会比较两个罪名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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