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店的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
我开了一家书店,之前和学校有合作,给学校采购人员一些回扣,让他们多采购我们书店的书。现在有人说这是商业贿赂,我有点慌了,想知道这种情况书店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商业贿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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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七条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就书店的情况而言,如果书店为了获取学校的图书采购订单,给予学校采购人员回扣,且这种回扣没有如实入账,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其他书店的合法权益。 一旦书店的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书店应当重视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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