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是否属于同一个性质?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跟婚姻财产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这两者。我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是不是一回事,对婚姻关系会有什么样不同的影响,有没有人能给我解释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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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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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并非同一性质,下面将从两者的定义、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区分。 首先,从定义上看,借婚姻索要财物,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或者一方的父母等,以婚姻为条件,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比如,女方要求男方必须购买价值不菲的婚房、豪车,或者给予高额的彩礼等,才同意结婚。而买卖婚姻,是指把妇女当作商品,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像一些落后地区存在的父母将女儿卖给他人为妻,收取高额钱财的情况。 在法律性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表明,买卖婚姻是一种严重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它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将婚姻建立在金钱交易之上,本质上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公然践踏。而借婚姻索要财物虽然也为法律所禁止,但它在程度上相对较轻,一般是在婚姻关系达成过程中附加财物要求,并不完全剥夺当事人的婚姻自主选择权。 关于法律后果,买卖婚姻由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可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借婚姻索要的财物,如果双方最终未结婚或者结婚后又离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收受财物的一方可能需要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综上所述,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在定义、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明显差异,它们不属于同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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